2009年6月26日星期五

张思之:就邓玉娇案一审判决答《南华早报》记者



  按: 本文为张思之大律师就邓玉娇案接受南华早报记者采访后,根据回忆和谈话记录整理出的一篇文章,经张思之先生审阅后授权发布。

  本文英文标题为Veteran lawyer urges colleagues to fight for the rule of law,刊于South China Morning Post,09.06.25。

  记者:您对邓案的一审判决怎么看?

  张思之:未见全文,只能就结论谈点想法。

  事先,我曾设想,会有两个方案供有司选择,其中之一,就是判邓玉娇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我以为,在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制约下,尊重事实,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断定邓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宣告她无罪,没有可能。而从一个无罪的弱女子毕竟没有沦为冤囚这个角度考虑,一审所下的结论,应当说是可能达到的“最佳”结果。这也不失为司法的一个进步。

  一审能做出这样的选择,愚以为出于高手点拨,来自高官指挥,我从中感到一些人的政治智慧在增长,在提高;只是没有看到独立审判的影子,心有戚戚。审理过程,急急草草,从侧面反映了我这个判断合乎情理。

  记者:可否谈谈您对审理的具体看法?

  张思之:总的说,法官只顾“结论”和结局,少顾细节和“过程”。轻程序的旧思维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高一飞教授指出程序上有三个问题,讲得有点意思:一是说在双方争吵的休息室有罗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的事实没有被强调。我理解,他指的是没有实施性犯罪的环境,这一点应强调。二是网友带鲜花去医院探望邓玉娇,不符合拘留的规定,显然违法。三是在旁听人员如何选择上,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是学者的识见,不管是否言之成理,都有权自由发布,不拟评说。只是从实务的角度考察,审理中的程序问题,似有这样几个失误,值得一提:

  一、辩方在侦查阶段提出的物证,为什么不交付鉴定?庭审中为什么全然予以回避?

  二、现场证人,按在场的时间次序有三到五个人,为什么不传唤作证?他们都是“梦幻城”的工作人员,应无出庭的困难。

  三、黄德智在本案中,既是侵害者,也是证人,事件又由他的不法劣行而起,为什么不传唤他作证并由辩方质证?

  四、梦幻城水疗区是不是卖淫场所,关涉到黄与邓的案中行为的目的性,这一点对审案不是不重要,为什么不传唤业主到庭作证?

  五、鉴定结论大有可议之处,为什么不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学理上的解说,并由辩方质疑?

  这些问题,无不涉及实体公正,不应忽略,不应回避。

  另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说明:一是我没旁听审理,如果这些“考察”不切实际,我愿重作考量。二是如果有人认为有的情况属于侦查问题,那为什么不“退回补充”?

  记者:有几位刑法学者,认为邓玉娇的防卫超过了合理限度,他们确认判决正确,您怎么看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张思之:正当防卫是否过当,没有也不会有同一尺度或统一标准。应就具体案情,对具体情节,作具体分析,才会得出合理结论。不知道学者的论证是否达到了这三点“具体”?说心里话,我不敢赞同他们的结论,但我支持他们能就这样的“个案”进行论证,发表见解。这会使讨论更加深入,更理性化。意见对立总是常情,我会对学者的意见作认真细致的探究。

  记者:能否概括一下邓案涉及的具体情节?

  张思之:对邓案中与防卫相关的情节,试作这样的概括:在一个广为人知的色情场所,三条男子汉,先是有人硬性要求孤单弱女提供“性服务”,不干就“留人”,不准离去;而后有两人连续运用体力,施加强力,辅之以与性相关的侮辱性詈语和侮慢性举动;被侵害者孤立失援,虽有抗争,终不能站起,人身安全已失去最起码的保障;情急之中,果刀护身,在“推搡”的情态下,刀刺的力度必然陡增,不幸正中要害。总之,侵害与反抗两种行为形成的这些情节表明侵害确已十分严重。我讲“十分”,是针对案件所涉两方的力量对比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而设的尺度,堪称适当。

  记者:有学者说,“邓贵大的行为的侵害性不是很严重”,这与您的观点不大相同。

  张思之:意见分歧不足为怪,再复杂的问题都要允许质疑或者讨论。

  你引的学者观点中,那个“很”字很耐寻味。我以为他可能是针对侵者死亡、护者无伤而设定的标尺,但忽略了面对此情此景此境,“严重”已经足够,还要怎样呢?法条中也没有“很”的要求嘛?

  一个弱女子,直面强势,以一对三,身受迫害,心遭凌辱,自由已失,人格被侮,退路尽绝,被迫自卫。在这种状态下,是否只有侵害者不死,才够得上防卫适度,“正当”成立?对此真是不敢苟同。

  记者:学者还有个观点,认为“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从而认定邓的防卫应属“过当”。

  张思之:人身权,在邓案中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这些都属于不得剥夺不能侵害的人格权,有绝对性。因此从法律视角看,学者观点中设定的“重大”,其实是一个模糊概念。试想,有哪个人身权利不是重大的呢?至于侵害程度的重轻之分,那是另一类问题,应另行探讨。

  记者:那么,邓案当中有哪些细节,或者说黄与邓贵大的哪些行为,属于刑法第20条3款所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张思之:这个问题至关重要。我觉得,湖北两位同行会有充分的说明,可惜至今得不到辩护词。

  我说点浅见。我认为,黄与邓贵大的动作,有共同性和连续性,构成一个整体。据之判断情况作出结论都不宜割裂衡量。如果一定要用单列的举止考察或讨论,我举出以下五点,你看是否足可说明问题。

  一、什么是暴力?所谓暴力主要表现为强制力。以力“留”人,不准离去;一留再留,力强达制。强制属“暴”,夫复何疑?

  二、推坐、推倒,不同在于客体所处位置和推的角度,力度则一。结果或倒或坐,总之是让人不能站立。用力之强,由此可见。

  三、推搡。什么是“搡”?猛烈使力谓之“搡”。在本案中,或推中有搡,或边推边搡,总之是产生了被侵害者受制的非正常状态。其力强劲,无疑属“暴”。

  四、把弱女子推倒之后,施暴者是不是中止暴行在静观事态演变?不是,侵犯并未中止,而且有加“力”之势。从邓贵大被刺中的部位主要在颈部、胸部,可以看出他一定有前冲动作,而且从他被刺中第一刀之后,竟然不能夺刀厮拼,又连中几刀,说明双方距离贴近。反映出持刀人位在被刺者之下处于低姿,乱刺之际并未受阻挡。由此可见,侦查阶段曾有邓贵大“扑上去”之说,符合实际。总之,推搡之后的后续动作,明显属暴,无可置辩。这一层至关紧要,万不可因为法庭不审就断为虚无!

  五、辱骂邓女:“当婊子还要立牌坊”,“你不就是要钱吗?” 跟着高擎钞票照脸搧去。这恰恰表明施辱者要求对方实施性服务的卑劣目的,为此而实施的暴行当然危及邓女的人身安全而且达到了严重程度。

  记者:有位学者认为,“现场还有几人,甚至还在看电视,强奸如何可能发生?”此疑是否有说服力?能否由此证明邓玉娇的行为防卫过当?

  张思之:你引的这个意见可没有一点学究气。这是典型的强词夺理,情属偏袒。案中分明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邓玉娇被逼入第二现场,仍然没有免除“危急”。侵害者倘能得逞,再把她拖回第一现场,有何困难?须知,水疗区所在的现场,正是买春之地啊!……

  记者:有学者提出,“邓案律师夏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表现“不符合”律师形象,好像同你们在《致夏霖》中的意见相左,你现在怎样评价夏律师的那段工作?

  张思之:鉴于根本不发生这样的问题,所以我不做评论。只是考虑到涉及对律师形象的指责,我认为有必要澄清。说夏霖的表现与律师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出自他的学长高一飞教授,我能理解。因为不能要求每一个学人都对律师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更何况他对律师形象的四点描绘还有某些合理性。但请容我斗胆直言,问题出在他有片面性。律师执业,冷静不能排除激情,坚定不可忽略进退有度,理性不应压抑悲愤,注重客观的同时要坚持独立的判断。律师工作是一种综合性艺术,会体现出律师的学术修养、专业水准、道德情操,还反映着律师的法律智慧和世界观。总之,客观上的要求甚高,几乎难能达到完美的境界。因此,任何对于律师工作的批评都应该受到欢迎。夏霖在邓案中的工作,虽在个别环节上显出情绪化,有急躁表现,分寸感稍显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他的工作不辱使命,相当到位。特别是能在第一时间就抓牢对死者足以“致命”,对邓玉娇可以“免责”的关键性证据,难能可贵,功不可没。

  记者:能说说对湖北二位律师的评价吗?

  张思之:异地同行,知之甚少,不敢说三道四。但想表达这样的心情,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做到了实事求是,仗义执言,维护了弱势委托人的基本权利。考虑到邓案上下关注舆论时时严密监督的复杂状态,考虑到中国律师的现实处境与地位,达到这个地步很不容易。他们为律师整体争了光。真心希望有朝一日能读到他们的法庭辩词,我相信会使我增智慧能让我长志气。

  记者:获悉判决结果,您最初的热切感受是什么?能否透露?

  张思之:一句话就可总代表,就是那句发自我内心的口号:“互联网”万岁!作为律师,法律工作者,我衷心感激媒体对中国律师制度特别是法治进程的密切关注和不懈推动。其他的,尽在不言中了。


2009年6月19日

南方周末:邓玉娇案中被冷落的程序疑点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2009-06-24 23:12:51

  清华大学副教授易延友指出:在中国,刑事案件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往往不是在诉讼架构中运行,法律规定控辩双方权利对等、控审分离,都被虚置。如果遇到一个善良的、开明的领导,或者受民意的压力,可能会在实体上实现正义。

  但这样做永远都只是个案和偶然。而且,政府这样做尝到甜头后,会不断重复该行为模式,这样对制度建构的破坏力非常大。

  上周二,邓玉娇案一审判决落幕。有罪免罚的实体结果广受关注,但邓玉娇案从始至终,一些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问题并没有被舆论足够重视。

  一些受访的刑法学家对此表示忧虑,中国的司法如果不在程序正义上下功夫,那可能因为舆论关注而保障了一个邓玉娇的权利,但无法保障其他邓玉娇的公正。被他们探讨的邓玉娇案程序正义涉及三方面。

  侦查阶段,律师有没有调查取证权?

  邓玉娇案中,5月21日、5月22日,发生了一场“证据争夺战”。北京律师夏霖、夏楠会见邓玉娇后,爆出性侵犯情节,请求警方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穿的内衣内裤。然而第二天,邓玉娇妈妈张树梅称,内裤已被她清洗。

  当天,在律师、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警方封存了已经失去效力的证据。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学者对刑事诉讼法33条的质疑。该条规定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这条规定事实上否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这是值得反思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行法律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表述不清。而刑诉法96条又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新修订的律师法对调查取证权也没有完全明确。

  陈卫东认为,这种规定是有问题的。在中国,律师很少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这是个奇怪的现象。“西方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辩方自己聘请侦探搜集证据都是允许的,律师的辩护不分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阶段,是连续的。”陈卫东说,而我国,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都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很多人就认为律师的身份只是一个“法律帮助人”。“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通常是针对控方的证据找出漏洞辩护。”北京刑辩律师许兰亭这样介绍,在侦查阶段,律师几乎施展不了手脚。这样不完整的辩护,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称为“螺蛳壳里做道场”:“控辩双方的权利不对等。其直接结果是,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筛选,其筛选过程没有任何监督。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也就可想而知了。”

  陈卫东也认为,在侦查阶段,确实存在控方根据自已的需要“筛选”证据的情况。他认为,按照刑事司法精神,律师只要接受了委托,他就有权利调查取证。这项权利属于非公权力,不应有所限制,只要法律未禁止就可以做。侦查阶段是律师取证的最好时机,错过了,就取不到了。

  邓玉娇的律师有多大的信息发布权?

  邓玉娇案中,律师对邓玉娇遭受性侵犯事实和细节的披露,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批评律师擅自公布案情违反了规定。律师有没有信息发布权?这一问题在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对律师信息发布权,萧瀚持维护的态度:“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警方同样拥有发布信息的权利。”他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律师对外发布信息,不但是律师的基本职业权利,更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只要没有撒谎,没有捏造,除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刑辩律师就拥有自由、完整的案情信息发布权,“他们无需看政府的脸色行事”。

  对此,陈卫东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律师发布信息的权利是从律师调查取证权引申而来。律师对案情进行调查后,能否公布有很多因素要考虑,“不能把侦查程序完全等同于审判程序。即使是侦查机关,也不适宜把案情全部公布。”陈卫东说,侦查机关有时还需要秘密的侦查,如果律师不受限制地向外发布信息,可能会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

  这其实是公众知情权和侦查保密权的冲突。陈卫东认为,为解决这种冲突,控辩双方都需考虑这几点:“不妨碍侦查、不泄露案情、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他也指出,在邓玉娇案中,律师公布性侵犯情节,不涉及这几方面的内容,所以没问题。

  大案要案的律师为何总遭“解雇”?

  关键证据损毁后,巴东局势出现了明显变化。5月23日,巴东政府发布新闻,称张树梅声明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此时张树梅尚未决定。下午4点,张致电夏解除委托关系。两天后,巴东政府再次发布新闻,宣布张树梅另聘湖北籍律师。

  陈卫东对该现象的总结是:和杨佳案如出一辙。法院认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接受上海律师,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然而该案律师是上海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遂使公众怀疑律师成了政府工具。“这些案子都有一共同的规律,就是北京律师不受欢迎。”陈卫东分析认为,本地律师在辩护策略方面,会受到当地政府意向的左右。而外地律师尤其是北京律师不可控因素很强。

  因为行政权的干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出现高度信任危机,中途被意外“解雇”,这是严重侵犯辩方程序权利的行为。清华大学副教授易延友认为,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惯常的行政思维在作怪,“某些官员想把一切掌握在自己手中,完全排斥跟他们不属于同一条道路的律师和媒体。他会天然地认为,这些人是不可靠的,不可掌控的”。

  易延友认为邓玉娇案的程序有问题,“他们对实体的处理完全有可能是正确的,妥当的,就是放在美国法院,可能也是这样的结果。但有一个问题是,实体正义是不容易看见的,而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如果未按程序做,即使是实体没问题,都会让人生疑”,“会有一种放大的不公正感”。

  易延友指出,在中国,刑事案件一旦成为公共事件,都不是在诉讼架构中运行,法律规定控辩双方权利对等、控审分离,都被虚置,“刑诉法一旦遇到大案要案,往往就被政府的行动架空”。

  易延友认为,漠视程序权利是中国司法的严重问题。如果遇到一个善良的、开明的领导,或者受民意的压力,可能会在实体上实现正义。但这样做永远都只是个案和偶然。而且,政府这样做尝到甜头后,会不断重复该行为模式,这样对制度建构的破坏力非常大。

  故而,受访学者均期望,邓玉娇案后,公众与政府均能更重视程序正义,“没有正当程序,就没有司法公正”。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
http://www.infzm.com/content/30557

南方周末:法学家身陷邓玉娇案漩涡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蕾 发自广州 2009-06-24 23:08:37 来源:南方周末

■邓玉娇案冷思考专题

  邓玉娇案像个巨大的漩涡,多方人士被裹挟其中,法学家尤甚。

  有的法学家在开庭前接受了司法机关对邓玉娇案的意见征求,有的法学家则以超脱之态批评司法弊病,有的法学家则直接上书中央要求判邓玉娇无罪……

  但结果只有两种,要求判邓玉娇案无罪的法学家被网民追捧,赞同有罪判决的法学家则被痛骂。

  是简单地判定某些法学家“依附权贵”或“坚守良知”,还是确实存在专业理性与社情民意之间的冲突与失衡?这是一个需要深入辨析的问题。

被卷入邓玉娇案漩涡的法律学者马克昌、高一飞、萧澣(图片从左到右) 资料图片

  那些被网民痛骂的刑法学者

  如果说邓玉娇无罪,那就是把法律置之度外。”武汉大学教授、著名刑法学者马克昌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坚持邓玉娇案的一审判决无可置疑。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出来后,马克昌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发表的意见,在网络上遭到猛烈抨击。对他访谈中提到的,难以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一点,网友们最为愤慨。这位在业界有良好口碑的刑法学界泰斗,被指“奉旨说话”、“晚节不保”。从学品到人品,各种对他的指责毫不留情。

  其他几位对判决持支持意见的刑法学者,受到同样的质疑和攻击。在某知名网站上,出现了“邓玉娇案让一些刑法学者变态”的报道。

  有人甚至制造虚假报道,以博讯网记者李三思采访著名刑侦专家李昌钰,借李之口称上述几人不配当刑法学家。6月20日,博讯网发表声明,称他们没有叫李三思的记者,也没有安排类似采访。

  马克昌对这样的反应感到意外。他说,目前的判决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考虑了要求从轻处理的民意;何况主张从轻、无罪也仅是民意中的一部分,“有人也坚持要对邓玉娇作处理。”在他看来,一审判决是法律和民意双赢的结果。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开庭前两天,湖北省检方把邓案起诉书发给几位刑法学者,让他们根据起诉书列明的事实、证据和起诉意见,发表看法。向专家咨询意见请他们把关,是中国检法机关处理重大影响案件的惯常做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者梅传强是被征求意见的专家之一,也因被报道支持判决遭网友指责。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根据起诉书陈述的案件事实和列明的证据,检方对案件的定性“故意伤害、防卫过当”并非不妥,只是有些地方的说理不够充分。在给检方的回复意见中,他特别提到,如果起诉书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他同意检方对该案的定性,建议对邓玉娇免除刑罚或者判处缓刑。梅传强注意到,庭审结束后,媒体相关报道只引述了他对定性的认同,没有提他的“缓刑”建议。

  同样支持判决意见的刑法学者齐文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以往防卫过当的个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免除处罚的情况非常少见。相对于同类案件,对邓玉娇的判决,已经是很轻的处理。

  有罪无罪,谁说了算

  刑法学者眼中“相对较轻”的处理,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同。邓案一审结束后,尽管邓本人和其家属表示不上诉,网络上支持邓玉娇上诉的声音仍不绝于耳。他们认为,一审“有罪免罚”判决客观上恢复了邓的人身自由,却没达到最终的正义,邓玉娇理应被判无罪。

  法律专业人士中不乏这样的声音。连日来追踪评论邓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一审结束后更新博文,其中提到:对于邓玉娇重获自由,我相信除了部分官员和少数几位“理性”人士之外,绝大部分人和我一样是高兴的;但是,邓玉娇被定罪却是我们反对的。他说,仅仅在案发现场的休息室那场惊心动魄的搏斗,就足以认定邓玉娇享有无限防卫权。

  认为邓玉娇享有无限防卫权的还有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在一审开庭前两天,他和其他六位老共产党员联名向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上书,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公开信言之凿凿,其中提到“按照刑法理论,在这种特定场景下,除认定强奸行为外,是不可能作出其他解释的”。

  “特定场景下”的那场“搏斗”,也即邓贵大等人意图对邓玉娇实施强奸,是诸多主张邓玉娇无罪的人所持的理由。是否承认这一点,关系到邓玉娇杀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也是无罪论和有罪论者的根本分歧。马克昌透露,开庭前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曾就此案向他请教,称他们打算为邓玉娇作“正当防卫”的辩护,他表示支持:“起诉书都说是防卫过当,律师不提‘正当防卫’,还辩什么?”

  但马克昌说,就他掌握的案情,无论在第一现场或第二现场,都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打官司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乱说”。

  马克昌在答新华社记者问中提到的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被攻击得最为猛烈: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

  据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一项复杂、精细的专业难题,其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晰,必须依赖全面而细致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作支撑。上述几位刑法学者认为,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很难说邓玉娇就到了非要采取刺死人的方式来实施防卫的程度。

  但是,当地警方前后不一致的案情通报、邓玉娇原律师的控告和依据生活经验的推理等因素叠加后,在部分普通民众看来,邓玉娇遭受性侵犯已是既定事实。

  武汉大学刑法教授康均心分析,刑法专业人士和多数网民意见不同,原因可能在于讨论的前提各异。

  “如果不是根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而是其他途径获得的事实来讨论案件,得出的结论当然会存在差异。”康均心说。

  法律学者该不该为弱者说话

  案件审判前刑法学者的缺席是激起网民不满的另一原因。

  对他们最直接的质问和指责来自萧瀚。在一篇以“刑法学家,你们……”的博文中,他列出七位对邓案判决发表意见的刑法学者,连问八个“你们在哪里”。在他看来,在中国当前司法环境下,法学家保持沉默会使司法不公更难校治。

  萧瀚是为数不多的对此案进行追踪评论的法律学者。自5月22日发表第一篇评论,他迄今共发表了26篇评论。案发后,他和前去给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的两位北京律师夏霖、夏楠保持联系,并从他们那里得到了案件的一手信息。

  前几年的孙志刚案、刘涌案中,萧瀚也屡屡发言。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年刘涌案,自己逆民意而上,这次跟民意站在一起,目的都是救人。因为司法机关掌握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在真相不明之时,会坚定站在邓玉娇这边,质疑司法机关。他认为,媒体的报道也应该以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为底线,如果存在于她不利事实,应该等到案件审理终结再报道。

  被萧瀚点名的刑法学者康均心、齐文远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案件开庭审理前,很多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还处于待定状态,依据这种不确定的事实得出的判断,有可能是错误的。这是他们在案件审理前不便发表意见的原因。这代表了部分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只是质疑程序。”萧瀚说,他对案件实体的评论也很小心,一直有所限定。他关心的只是正当程序比如律师的会见权、在场权等能否实现,并不在乎结果。在他看来,刑法学者应该在更早时候站出来质疑有关程序,理由是他们是公共学者,理应承担维护正义的公共责任。

  也有人认为,如果法学专家过于偏向邓玉娇,实际上是对邓贵大进行有罪推定,而且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司法。萧瀚认为,正因为如此,所以作为法学家要尽可能少对实体问题发言,而多质疑程序问题。

  与萧瀚得到广泛赞誉相比,另一法律学者高一飞,因指责律师行为违规、肯定警方对该案的定性,遭到网民痛骂。高一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自己最多一天接到六十多个谩骂电话,他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办,也接到了很多网友的谴责电话。有一段时间他不得不全天关机。

  高一飞第一次意识到自己触犯众怒是在人民网与网民的交流中。在活动的前半程,他认为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很难认定对方是强奸。主持人提醒他,网友的跟帖情绪激烈,问他是否需要重新考虑修正自己的观点。访谈后期,甚至有网友问他为什么为权贵辩护、不为邓玉娇说话。

  此案不普通

  在网上铺天盖地的谴责声中,高一飞反思过自己的言论。直至今日,他认为自己可能对部分案情细节叙述不够清楚,除此之外,并无不当。“我是在真诚地发表意见。”高一飞说,对于一些学者的商榷文字他能接受,独独接受不了情绪化的谩骂。

  在这场评论大战中,支持有罪判决的几乎难逃被骂。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时评研究者马少华担心这种简单粗暴的表达会潜在限制他人的言论自由。

  华尔街日报说:“不可否认的是,一定程度上正是站在弱者一边的网络民意促使邓玉娇重获人身自由。”

  巩献田等人的公开信开篇就是:“关于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一案,6月13日下午4时45分,Google搜索有3,020,000项符合查询结果,同时,在百度找到相关网页约4,270,000篇,也就是说互联网上有三四百万人次关注这个案件。从我们掌握的包括纸媒在内的媒体舆论,同情显然完全在邓玉娇方面。”

  梅传强说,此案不普通,概因当事人的身份不普通。一方是弱女子,一方是官员——正如巩献田等人的公开信中末尾所言,“此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情绪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在马克昌所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他听到有教师说,这个邓贵大就是该杀。

  “法律专业人士都有这样的意见,其他人的意见就更可以理解了。”马克昌说,对于网民对他的指责,他完全理解。他强调,司法对民意要尊重,但须有所甄别,法律上站得住脚的才能采纳。

  但很多人存有这样的困惑:如果民意不影响,邓玉娇可能免于处罚吗?法律界也有部分人士认为,舆论的干预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补正。“既然交给司法处理,就要尊重司法;如果对司法处理结果不满,要改也只能改法律。”齐文远的看法代表了另外一部分人的看法,试图以民意矫正司法不公,或将带来更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