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3 天前——20 YEARS ON TIANANMEN CRACKDOWN Vivian Wu May 31, 2009 It was a rainy, early summer evening in Beijing, two weeks before June 4. More than 300 students, most in their twenties, packed a classroom...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4 天前5月31日下午3 点半,我等顺利返回北京,与前来的几位网友短暂会面,随即乘车赶回律师事务所。多谢各位关心,但请把我们暂时放下,大家一起来关心邓玉娇吧。 看了楚天都市报和楚天经报的一些报道,要对这两张除了刊登虚假医疗广告少有真消息的媒体说些什么。总觉得做媒体不能这么无耻,就算没人可以逼着报纸说真话,在这个节骨眼上本地媒体的确很难,但它们至少可以不说或少说,可惜在邓玉娇的话题上,在其他同行...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4 天前5月31日下午3点半,我等顺利返回北京,与前来的几位网友短暂会面,随即乘车赶回律师事务所。 多谢各位关心,但请把我们暂时放下,大家一起来关心邓玉娇吧。 看了楚天都市报和楚天经报的一些报道,要对这两张除了刊登虚假医疗广告少有真消息的媒体说些什么。总觉得做媒体不能这么无耻,就算没人可以逼着报纸说真话,在这个节骨眼上本地媒体的确很难,但它们至少可以不说或少说,可惜在邓玉娇的话题上,在其他同行被中宣...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6 天前5月30日 宜昌天气晴朗。早餐是永和的豆浆、油条、小笼包。 饭后回到酒店,火车票已送到,K50次软卧宜昌至北京西站,晚6点20分发车,明天下午到达。相信北京已有“接待”方案,鉴于此地无事可做,我可以“归案”了。 与两位朋友前往三峡大坝,弟兄们留下干活,十几天的工作日志,需要整理。 巴东消息:昨晚似已“戒严”,据说为期十天,入境者哪怕巴东本地人,也要登记;酒店客房“...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早上九点,被张思之先生电话打醒,问我等何时启程。安排同事前去打探船期。九点五十分告知码头无船,可能上下游来船此地无一停靠。但码头有一中巴,我们准备乘车前往宜昌。 虽然近在咫尺,居然难以看到三峡,日后还得来,这里有一份未了之事。 出了门发现,巴东的上空出了太阳。听夏霖说,他们来了十多天,这里几乎没有过晴天。 中午六人包了一辆微型面包车沿原路返回,下午六点平安到达宜昌,安顿好...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凯迪网友刘亚玲1问:浦志强,你怎么一来就走了呀?我想你来的目的肯定不是带二位夏律师走的,肯定是临时决定走的,倒底什么原因,请你一定要说出来啊? 答: 首先,我在昨天过桥前已通报公安,希望能够面见局长解决问题。但进城后还是找不到邓母,关键是夏律师跟哪方面都接不上头,我等滞留巴东无法发挥作用,甚至可能成为危害“稳定”并伤害玉娇的因素,任何冲突都是我必须极力避免的,因为所有的代价都是...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一、自受托承办“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以来,本所夏霖律师等同仁前来巴东已十余日。鉴于真相为昭雪邓玉娇冤情并恢复其一生清白所必须,两位律师恪尽职守殚思竭虑,谨言慎行处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复原真相计。对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已有业绩,本人深表钦佩并且坚信,随着事态演进和真相渐次大白,两位同仁的工作价值将逐渐为人所知,并将最终影响邓玉娇的命运和案件走向。 二、作为一起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邓玉娇“...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自接手邓玉娇案以来,我们的工作一波三折。自关键物证的离奇被毁,至对我们的突然“解聘”,到两位湖北同行的快速介入,再到邓玉娇家属在政府新闻网上的“澄清”,已导致我们无法正常执业。 我们工作的目标,无非是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邓玉娇争取权益。自邓玉娇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结合各方面透露的信息,我们认为工作已取得成效。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介入案件处理,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明天暂别巴东...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浦志强、夏霖律师刚刚给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打通了电话,电话响了很久才被接通。感觉对方有几个人在小声说话,但始终没有人搭腔。 浦志强律师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称此行代表华一律师事务所前来巴东,目的是与她商讨并落实委托关系存废事宜,以便确定律师下一步将如何工作。浦律师表示,即使双方委托关系必须解除,也需当面沟通并办理必要的解约手续,而迄今长江巴东网传递的任何“解约”信息,均与法定的委托合同解约...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野三关是家父的故乡,祖茔至今犹在;也是我出入家山的必经之地——代复一代的鄂西人要想走出深山,似乎都绕不开这个一直以来都籍籍无名的高寒古镇。但现在,它却连同一个原本同样无名的村姑,而突然蜚声天下了。对于故乡这样的成名,我却心有戚戚焉——既因当地的墨吏而蒙耻,也为无辜的烈女而生哀。 在今日之中国,一个人生于穷乡僻壤已属不幸,倘若又是女儿身且长成在农家,那就更加不堪了。等级社会加身份户籍制度...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昨夜雨中,十二点赶到宜昌,下榻宜昌宾馆。早晨醒来,饭后商务中心买得中午船票,要到开发区快艇总站,只有坐上十一点班车,才能到三峡大坝边上码头上船。按理说两小时左右,便可到达巴东。 十点五十到班车站,两台大轿车停在路边,十来人围车门口,伞下一位黑衣女调度查票。问目的地,说巴东码头不停。边上七八位摇头,说行程全耽误了。问甩站原因,一男子称码头正在“捞石”,上边说今天不能靠岸。问那边是否施工。调度...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注:本控告书已于2009年5月25日20:00提交巴东县公安局,多家媒体在场见证)* * * *控 告 书* *控告人:*邓玉娇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今天早上,我们看到了长江巴东网的新闻通稿,该稿称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声明解除与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非常震惊。自从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关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一事我们并不知情。况且,这样的声明从政府口中发出,十分不妥,让人疑窦丛生。 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1 周前夏霖律师: 联系困难,沟通不便,师友同道十分挂念。 目前巴东情况令人担忧,考察你们前段工作,就我们所见,完全合法,无懈可击。信赖你的职业操守,不担心你的业务能力,只是牵挂你们的人身安全。 经反复商量,建议重点取得家属配合,了解更多案件情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赋予律师的职责,你不必顾虑。 如有不适,请设法电告,我们将随时前往。凡诉讼,终有水落石出...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3 周前2009-05-14 16:57:00 来源: 新华网 跟贴 1779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胜林,涉受贿案,在被有关部门控制侦查期间潜逃,已被通缉,益阳市有关方面悬赏5万元,征求有关李胜林潜逃的线索。而公安部也已发出通缉令。 李胜林,身份证号为43230119511016205x,港澳通行证号码为W18526716,身高167cm左右,体态微胖,出逃时头发较乱...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3 周前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贾植芳先生在上海震旦大学教书,后来做了复旦大学校长的陈望道先生曾经这样评论他:“贾植芳这样的性格是不能当干部的,他上午当了,下午就得下来,还得挨批。”先生说,“后来果然被应验了,所以我一直铭记心中。”那么先生是什么“性格”呢?他“性格”的核心又是什么呢?我同先生相识相交时,先生已“从鬼变成了人”,我则从大西北回到了大上海,在之后二十多年的交往中,听他讲了许多故事,其中给我印象很深...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3 周前合议庭: 一审判决不顾法庭审理的实际情况,不考虑控方的所有主要证据经质疑或被否定或被推翻的客观事实,居然大体上抄录“起诉书”的内容改为法庭的“审理查明”, 认定张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此后“多次秘密聚会,提出改变现政权,实现社会的变革,重新建立一种自由化的社会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该判决断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我们反复...
-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发布于 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 5 周前《南方周末》2009年3月19日刊李大钧先生《质疑章诒和》一文,(以下简称“李文”)洋洋十七节三千三百字并黄苗子先生作品一幅,意在质问章诒和“有黄苗子告密的真凭实据吗?说的是事实真相吗?对黄苗子指控是在怎样的一种心态下发生的”,并援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要章诒和“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云云。文章的实质性内容即“五条质疑”,占全文一半篇幅不到。拜读之余,亦对李先生质疑如下。 ...
2009年5月1日星期五
纪念浦志强律师的第八个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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