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和谐版”《杨乃武与小白菜》——有感于邓玉娇重获自由

  2009年6月16日,巴东法院经“公开”审理,一审认定邓玉娇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因存在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情节,故判决免除刑事处罚。应当说,判决差强人意,“免于坐牢”似可接受,但作为朝野博弈和妥协的结果,相对公道的结论,注定只能是各方勉强“共赢”的次优目标。在此,我们谨对饱受惊吓终获自由的玉娇姑娘致以祝贺和慰问,盼望她尽快摆脱噩梦,早日回归平静。

  对于邓玉娇的无需“坐牢”,有人称其为“庶民的胜利”,毕竟在案件的若干关节,民意居功至伟难以替代。但也有人担心,邓案如此收场,显然有媒体干预司法独立之嫌,美中不足当引以为戒。我的看法是:“天视自我民视”,当局不考虑民意是不可能的。但民意不是万能的,迷失于民意的威力,误以为放之四海而皆准,不仅是危险的,而且会是有害的。民意最终效果的好坏,端视其表达适度和理性与否,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制衡枉法的能力。邓玉娇事件中,在坚决排除北京律师介入的前提下,警方从最初的以故意杀人罪立案,到控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并充分考虑被告人自首、防卫过当、限制行为能力因素,再到法院将计就计“照单全收”和“适当考虑辩护人意见”,都表明了幕后的真正推手是当局本身,因而损害司法独立的因素,恰恰不是民意。可以说,公权力与民意的互动尚属良性,各方得以实现有限“共赢”,最次的结果得以避免。

  邓玉娇案中的民意,是否干预了司法独立,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但这是个伪问题。概因司法独立和言论自由,相辅相成彼此依托。没有言论自由就不会有司法独立,而没有司法独立,言论自由也得不到真正保障。但探讨民意是否影响了司法独立,先要弄清司法是否真正独立。法律虽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实是法院奉行“三个至上”,连独立的审判都还谈不上。所以,以防止干扰为由封杀民意,司法独立只会是纸上谈兵。其次,民意应给司法权以极大尊重,但这不等于公众因此便丧失了知情权和表达权,只能对黑箱操作听之任之。警方的侦查、取证、指控,当局的诸多反常,都表明邓玉娇事件具备“人咬狗”的新闻价值,公众自有探究真相和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三,任何社会的司法总会受到民意的影响,但任何社会都不能因此而阻止民众对具体司法过程的评头品足。假如司法真能不受权力干预,真能独立于资本挟持和民意裹挟,那么它自然就能排除自由言论的不当干扰,这本是司法机关的份内之事。我们说,一个无力抗拒民意的司法,一个致力于“平民愤”的作秀司法,与沦为权力婢女的司法一样,均与教科书上的司法独立南辕北辙。

  判决反映了民意的有限胜利,但还远非法律的胜利。邓玉娇纯真善良,身经巨变仍要行善回报社会,其真诚远超痛哭流涕的一干贪官污吏。要言不烦,谢过了党和政府以及关心她的人,但却偏偏忘记了感谢给她恢复“自由”的法院。看似无意,道出的却是和谐社会的“硬道理”。反观巴东发面,初期的举措失当,出自掩盖雄风宾馆保护伞“马脚”的本能——包娼包赌应是当地公安的“主营业务”之一,但继警方出手操纵毁灭关键证据、官方代言家属解除委托关系后,当局后续的举措便果断而有力了:安排省内媒体对亲属屡次“独家采访”引导舆论,否认“被害人”黄德智等强奸未遂的重大嫌疑,责成县纪委对“被害人”予以保护性“严肃处理”,同时删除言论、压制报道、强令外地媒体撤回记者撤销选题以淡化“热度”,甚至默许甚至纵容围堵志愿者和专业人士。最后,我们看到控方悄然修改指控,对邓玉娇精神状况进行“鉴定”,为“从轻从快”起诉和审判铺平道路,辩护律师也及时调整思路改作无罪辩护——要诀是不能揪住“强奸未遂”不放。也许,“免刑”是最高当局“平民愤”的既定结论,判决是为权力赋予合法性的司法“背书”,邓玉娇“罪名成立”乃是邓家保全官家体面的交易对价!解聘并“拘留”了个把蝇头小吏,将邓姑娘一生清白化作地方政治的遮羞布,“和谐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甫一开场便企图草草收场——杨立勇拼死躲过初一,正打算接茬儿躲过十五。

  然则尘埃尚未落定,邓案不能到此为止,这出戏还得接着唱下去——舞台脚本就是这么写的,由不得你主角儿“撂场”:百余贪官酷吏的顶戴,有待老佛爷逐一褫夺。何人侈谈“收官”,目前都为时过早。官员何以能如此无行?个案何以会有如此波澜?枉法的官吏会否付出代价?行政和司法权威又将如何重建?这些都是邓案留给和谐社会的作业,尚需为政者一一拆解。我的具体担忧,还在于律师如何才能事事周全,既做到尽职维权又得以保全自身。邓玉娇获得了自由,并不当然等于夏霖的执业风险也“随风而去”:其母张树梅已专函谴责律师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其祖父邓正兰在指责夏霖涉嫌“炒作”和办案违法,巴东官方曾指控其于侦查阶段擅自披露“案情”违规,有学者和同道也认为其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建议律协施以薄惩——这些都是高悬在头顶上的利剑,都需要及时善后和做个了断。直觉告诉我,这次我们能侥幸“逃脱法网”——毕竟夏霖手中尚有邓玉娇的口述笔录,整理笔录并代其控告黄德智的案底也在——这可是公罪,成都电视台记者罗英姿及其同事已用镜头记录了夏霖的“失态”原因并成功播出——网上视频随处可见,事态的发展逐一“坐实”了夏霖的直觉和预感!他的忘我努力和付出,对于“促成”后来者与操盘手交易的“达成”,意义可谓天地可鉴人尽皆知!但日后,我们还能如此幸运吗?!我担心,一旦律师得在法外吸取教训,遇事“话到舌边留半句”但求自保,受害者不会是邓玉娇了——她已经自由,但会是张玉娇或李玉娇,会是我们矢志维护的公民权益。

  浦志强 2009年6月16日 子夜 北京

        6月17日 下午 改定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